劳动者讨薪要理性 用工单位应对别任性

2024-05-15 04:13:04

  岁末年初,劳动“劳动者维权”再一次成为焦点话题,薪理性用辛苦工作了一年,工单结果工资却被拖欠,对别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怎样做?任性近日,石棉县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劳动者在讨要工资过程中受伤的劳动纠纷,这样一个案例或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薪理性用

  案情回顾

  “讨薪”起纷争 劳动者受伤

  2014年6月5日——18日,工单陈某在石棉某公司从事炉工工作。对别

  2014年8月25日,任性陈某因对工资标准有异议,劳动与班长一同到办公室主任即本案被告粟某处,薪理性用要求给一个答复。工单

  双方在讨论工资标准问题时,对别因陈某不断用手指敲击桌面,任性在粟某出言制止这一不礼貌行为后,陈某仍旧继续用手指敲击桌面,双方遂发生抓扯。抓扯中,陈某右手中指受伤。

  陈某出院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粟某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7561元。

  案件处理

  双方按过错 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矛盾较为尖锐,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随后,经过审判,石棉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56837.77元,但因其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粟某承担6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422元(扣除垫付费用)。

  法官说法:

  被侵权人有过错 可适当减轻侵权人民事责任

  对于这样一个判决结果,法官进行了释法说理。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陈某因对离职工资标准有异议要求被告粟某予以解释,在此期间,陈某用手指不断敲击桌面,在粟某出言制止这种不礼貌行为后,仍旧继续敲击桌面,导致双方发生抓扯。陈某遇事不礼貌,行为不理智,对本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而粟某在陈某做出不礼貌行为后,遇事不冷静,与陈某发生抓扯,致陈某受伤,对本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情况,原、被告过错责任应按4:6划分为宜。

  法官提示:

  维权要理性 切莫酿大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对工资标准有异议或者工资被拖欠,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也可向当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由劳动部门监察人员协助解决,也可以到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讨要工资方式方法有多种,但作为弱势的劳动者,更应当保持冷静,切勿暴力讨薪,引发冲突,铸成大错。

  徐志东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