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未丢失 3万余元竟“不翼而飞”

2024-05-14 03:35:49

  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不翼而飞密码也从未透露他人,银行元竟突然卡里的丢失钱就没了!若遇到此事,不翼而飞我们第一反应定是银行元竟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然后到开户银行挂失。丢失

  不久前,不翼而飞市民向女士就遇上了这样一件事,银行元竟她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丢失密码从未向外人透露,不翼而飞卡内资金却不翼而飞了3万余元。银行元竟向女士找到开户银行要求赔偿损失,丢失遭到银行方面拒绝后,不翼而飞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元竟法院审理后,丢失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伪卡盗取存款

  银行卡上3万余元不翼而飞

  向女士家住雨城区,曾于2009年8月4日在市区某行雅安分行申办了一张借记卡。向女士自办理了银行卡后,就一直将银行卡随身携带,所设密码也从未告知他人。

  2017年5月26日17时55分左右,向女士在市区一处ATM机上使用该卡取款未果,经查询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少了3万余元。她立即向辖区警方报案,并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及时申请办理了该银行卡的冻结止损措施。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经查,向女士3万余元是他人持伪卡于2017年5月26日17时23分至17时27分之间,分9笔以取现和刷卡消费方式盗取。其中7笔共计2万元,系他人持伪卡在成都市青白江清泉镇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以现金方式支取,另2笔共计1万元,系他人持伪卡在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POSS机上刷卡消费,具体交易地址和取款、消费经手人不详。前述交易同时还产生跨行费等费用128元。

  办案民警随后到取现地点,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某银行调取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在ATM机上取款者并非向女士本人。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取款时进行了深度伪装,加之取款储蓄所区域天网未能覆盖,无法分辨嫌疑人犯罪轨迹过程,截至向女士起诉时,该案尚未被侦破。另外,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与雨城区中心城区相距约150公里。

  储户要求赔偿 

  银行以规定为由拒赔

  向女士认为,其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银行就负有保障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密码也从没告知他人,他人持伪造卡在发卡银行允许使用的银行终端设备上进行取现、消费。在此过程中,因银行未能识别银行卡真伪,而导致异常交易发生,银行应对持卡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买单”。

  银行对向女士卡内资金被人用伪卡盗取,并产生跨行费128元的事实无异议。但银行认为:密码是验证储户身份、进行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有卡无密码也无法实现交易。银行卡内的钱之所以能顺利被他人用伪卡盗取,就是输入了正确密码所致。而银行账户密码由储户设定后,经加密成为密文存储于银行信息系统中,银行不可能对外泄露,因此只能是持卡人保管不善而导致密码泄露。故向女士应对密码泄露承担责任。同时,根据银行相关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为此,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至法院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储户向女士银行卡里的钱被他人取走、消费后,多次与发卡银行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责任,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进行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向女士自申领到银行卡起,双方储蓄合同关系便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作为持卡人,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在发生盗刷情形时,及时告知银行其银行卡被盗刷情况等义务。

  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银行应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银行卡,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发卡银行在未能全面履行其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主张免责,应当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系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所致,但本案中银行方面并未举证证明向女士对密码泄露存在故意或过失。

  据证据显示,向女士银行卡被盗刷时间为5月26日17时23分59秒至当日17时27分46秒,向女士持真卡查询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17时52分。伪卡交易地与真卡查询地相距约150公里,向女士不可能在半小时内,一人完成多地取现、消费、查询,故可以认定向女士银行卡的损失,为第三人复制了该卡信息,并持伪卡在异地取现、盗刷造成。

  银行有过失

  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在营业过程中,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确保发放的银行卡具备高度的可识别特性,营业网点、ATM机等场所和设备具有必要安全保障功能,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复制银行卡,从而窥探、劫取密码,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发卡银行未能保证其制作的银行卡不能被复制,在他人盗刷交易时,也未能识别交易卡系伪造银行卡,并对盗刷消费款办理了扣款结算手续。

  法院认为,银行卡章程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条款,不适用伪卡交易情形。发卡银行在未能举证证明持卡人就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情况下,应对持卡人因银行卡被盗取盗刷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月13日,记者从雨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已作出判决:发卡银行赔偿储户存款损失30128元。该判决作出后,银行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吴定洪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